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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十一)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8日
第八节管道井、设备层
  第4.8.1条管道井
  一、管道井的断面尺寸应符合管道安装、检修所需空间的要求。
  二、管道井应尽可能在每层靠公共走道的一侧设检修门或可拆卸的壁板。
  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四、管道井壁、检修门及管井开洞部分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4.8.2条设备层
  一、设备层的净高应根据设备和管线的安装检修需要确定。
  二、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备层设于地下室又无机械通风装置时,应在地下室外墙设总面积不小于地下室地板面积1/400的出风口或通风道。
  三、凡有给排水的设备层,应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和排水管路或接口。
  四、各种机房布置位置及其围护结构、管道穿越洞口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九节烟道、通风道、垃圾管道 
  第4.9.1条烟道、通风道
  家用炉灶的烟道及室内自然通风道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烟道或通风道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二、烟道或通风道的断面、形状、尺寸和内壁应有利于排烟(气)通畅,防止产生滞阻、涡流、窜烟、漏气和倒灌等现象;
  三、同层和上下层不得使用同一孔道;
  四、使用支管道连接一个总管道时,每段支管道进出口的高度差不应小于一层,支管道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0.015m2,总管道净截面面积应通过计算确定;
  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六、烟道或通风道应伸出屋面,伸出高度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及积雪深度等因素来确定,但至少不应小于0.60m,顶部应有防倒灌措施;
  七、每层烟道的进烟口应设密封盖,通风道的进风口应设网片。
  第4.9.2条垃圾管道
  一、管道宜靠外墙布置。管道主体应垂直并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内壁需光滑、无渗漏、无突出物,其净截面面积一般不应小于0.50m×0.50m。
  二、垃圾出口应有较好的卫生隔离,底部存纳和出运垃圾的方式应与城市垃圾管理方式相适应。高层建筑应配合运输车设垃圾贮运室,并宜设冲洗排污设施。
  三、垃圾斗应以非燃烧体和耐腐蚀的材料制作,其构造应保证在开启和投放时垃圾和臭气不致外扬,并能自动关闭密合。高层建筑的垃圾斗宜设在专用小室内。
  四、管道顶部应有伸出屋面高度不小于0.60m的排气管道,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0.05m2,并加设顶盖和网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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