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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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保温、防热 
  第5.2.1条保温
  要求冬季保温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宜设在避风、向阳地段,主要房间应有较多日照时间;
  二、建筑物外表面积与其包围体积之比应取较小值;
  三、外墙、屋顶和不采暖楼梯间隔墙等应进行热工验算,保证其不低于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总热阻值;
  四、由各种接缝和混凝土嵌入体构成的热桥部位,应作适当保温处理;
  五、严寒、寒冷地区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出入口宜设门斗或其他防寒措施;
  六、窗户面积不宜过大,并应减少窗户缝隙长度,加强窗户密闭性。
  第5.2.2条防热
  要求夏季防热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热应采取绿化环境、加强自然通风、遮阳及围护结构隔热等综合措施;
  二、建筑物平面、剖面设计和窗户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穿堂风;
  三、东、西朝向不宜布置主要房间,否则应采用遮阳措施;
  四、建筑物屋顶、东向和西向的外墙内表面温度应通过验算,保证不大于所在地区夏季室外计算最高温度。
  第5.2.3条空气调节
  设置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外表面积与其包围的体积之比应取较小值,外表面宜用较浅色调;
  二、空调用房宜集中布置,并不宜与高温高湿房间相邻;
  三、窗户不宜过大,并应有良好的密闭性和隔热性,向阳的窗户宜有遮阳设施;
  四、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间歇使用的空调建筑,其围护结构内侧宜选用轻质材料;连续使用的空调建筑,其围护结构内侧宜选用重质材料。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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