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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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屋面、楼地面 
  第4.4.1条屋面坡度
  屋面坡度应根据防水面材料、构造及当地气象等条件确定,其最小坡度应符合表4.4.1规定。 
  第4.4.2条屋面要求
  一、各类屋面(包括屋面突出部分及屋顶加层)面层均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但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非燃烧体屋面的基层上可采用沥青卷材。
  二、屋面排水应优先采用外排水;高层建筑、多跨及集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应采用内排水。
  三、设保温层的屋面应通过热工验算,并采取防结露、防蒸汽渗透及施工时防保温层受潮等措施。
  四、采用架空隔热层的屋面,其空气间层应有足够的高度和无滞阻的通风进出口。
  五、采用钢丝网水泥或钢筋混凝土薄壁构件的屋面板应有抗风化、抗腐蚀的防护措施;刚性防水屋面应有抗裂措施。
  六、有强风的地区的瓦屋面和卷材屋面应采取牢固措施。
  七、高度在10m以上的建筑物当无楼梯通达屋面时,应设上屋面的人孔或外墙爬梯。
  八、闷顶应设通风口,并应有通向闷顶的人孔。闷顶内应有防火分隔。
  第4.4.3条吊顶
  一、抹灰吊顶应设检修人孔及通风口。
  二、吊顶内设上下水管时应防止产生冷凝水。
  三、高大厅堂和管线较多的吊顶内,应留有检修空间,并根据需要设走道板。
  第4.4.4条楼地面
  一、除有特殊使用要求外,楼地面应满足平整、耐磨、不起尘、防滑、易于清洁等要求。
  二、有给水设备或有浸水可能的楼地面,其面层和结合层应采用不透水材料构造;当为楼面时应加强整体防水措施。
  三、筑于基土上的地面,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潮、防基土冻涨、防不均匀沉陷等措施。
  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五、受较大荷载或有冲击力作用的地面,应根据使用性质及场所选用易于修复的块材、混凝土或粒料、灰土类等柔性材料。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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