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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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电梯、自动扶梯
  第4.3.1条   电梯
  一、电梯不应计作安全出口,设置电梯的建筑物仍应按防火规范规定的安全疏散距离设置疏散楼梯。
  二、电梯井不宜被楼梯环绕。
  三、在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每栋建筑物内或建筑物内每个服务区,乘客电梯的台数不宜少于2台。
  四、电梯不应在转角处紧邻布置,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应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应超过8台。
  五、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的规定。 
  六、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主要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七、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通风、防潮和防尘;不应在机房顶板上直接设置水箱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八、电梯井道和机房的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消防电梯设置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3.2条  自动扶梯
  一、自动扶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设自动扶梯的建筑物仍应按防火规范规定的安全疏散距离设置疏散楼梯。
  二、自动扶梯起止平台的深度除满足设备安装尺寸外,应根据梯长和使用场所的人流留有足够的等候及缓冲面积。
  三、扶梯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
  四、扶手与平行墙面间、扶手与楼板开口边缘间及相邻两平行梯的扶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40m。
  五、设置自动扶梯的开敞空间应按防火规范要求加强防火措施。机房、梯底和机械传动部分除留设检修孔和通风口外均应以非燃烧体材料包覆。
  第4.2.2条  台阶
  一、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
  二、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1m时,宜有护栏设施。
  第4.2.3条  坡道
  一、室内坡道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不宜大于1∶10,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
  二、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轮椅或病床等尺寸及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三、坡道应用防滑地面。
  四、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
  第4.2.4条  栏杆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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